公告法律學院申請實習注意事項,敬請每位同學仔細參閱,若不合乎規定,將不予以認定為畢業門檻。
*實習對象:本學院大學三年級至四年級暨延修生
*實習單位屬性:
法律學系:實習內容與法律相關
財金法律學系:實習內容與財金或法律相關
*實習時數:
法律學系:72小時以上(111學年度入學者為108小時)
財金法律學系: 108小時以上
*選課學期:
兩系學生皆在【完成實習後再選課】。
(EX:大三升大四暑假完成實習,於大四上選課);或有學生是採學期間實習,敬請同學們確認能於期中考周以前完成實習。
並提醒同學們,財法的學生應就選修財法開設之企業實習;法律系亦同,不得跨修。
*申請實習流程:
因為近來教育部嚴格查考大專院校學生實習是否有承保實習保險,以及確切實習區間與合約書上時日等內容,敬請同學們務必以下述流程於時間內向系所提出申請,逾時或未依照流程辦理者,其逕自實習之結果,系所將不予認採為畢業門檻。
請各位同學於下列擬提出實習之時段,於相對應之時間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單),系所將與實習單位進行連繫。並於申請之際提供實習單位之聯絡窗口。
合作單位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