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時程公告

請欲於該學期畢業之同學,備妥表件依下列時程規定辦理,表件部分,可至學系網站下載:

課程研修
  1. 凡經系主任或指導教授於選課單上簽認之外系所開設課程,一律承認。惟僅有研究所之課程學分方得列入畢業所需學分數之計算。

  2. 本課程架構表之專業選修課程,可追溯109學年度(含)以前入學學生適用。

  3. 研究生每學期至少修習一門課程,最多不超過 25 學分,但延修生及曾於碩士班肄業後再行入學且抵免學分數達 1/4 者,不適用下限規定。其他特殊情形者,應經主任同意。

  4. 本系碩士班(以下稱本班)學生必須修滿及格必修暨選修課程達 30 學分以上,通過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規則規定之各項考試及本系規定專業基本能力檢定(未通過基本能力檢定者,應依規定完成相關替代評量措施),始可畢業。

  5. 本班學生必須符合本校英語能力檢定實施細則規定,始可畢業。本班開設之「法學實務應用英文一」及「法學實務應用英文二」得抵免該細則第四條規定之「實務應用英文

    一」及「實務應用英文二」。

  6. 表列選修科目之開課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並得依各學期選修狀況調整。

  7. 表列模組課程與分組不同,僅為提供學生專業選修研習課程之參考,故不列最低應修學數。

  8. 學生於提計畫書口試前須符合本校學術倫理教育修業實施要點。

  9. 碩士論文初稿繳交審查時應檢附Turnitin論文原創性比對系統檢核結果,一般碩士生論文以超過百分之三十五為原則。 


核心能力

碩士班核心能力
  1. 獨立法學研究之能力(61)
  2. 傳統法學、財經法學或科技法學之專業知識及運用該等知識之實務能力(62)
  3. 研究法學所需之基礎外語之能力(63)
  4. 表達法律思維之能力(65)
碩士在職專班核心能力
  1. 具法律基礎專業知識(4a)
  2. 分析個案問題、獨立解決問題、批判思考能力(4b)
  3. 溝通協調與團隊合作能力(4c)